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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投注站开展争当“销售明星”竞赛活动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04-02-24

  各投注站:

  为进一步调动投注站的积极性,促进全省福利彩票工作上新台阶,经研究决定,在全省“江西风采”投注站开展争当“销售明星”竞赛活动。现通知如下:

  一、参与对象:全省所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。

  二、活动时间:从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止。

  三、竞赛方式:以2004年2月各投注站的销售额为基数(简称:基销量),按基销量分档开展竞赛,取活动期间月均销量增幅较大的前若干名为“销售明星”投注站。具体分档如下:

  第一档:基销量8万元以上且月均增长2%以上,取增幅较大的前5-8名;

  第二档:基销量7万元以上且月均增长3%以上,取增幅较大的前4-7名;

  第三档:基销量6万元以上且月均增长4%以上,取增幅较大的前3-6名;

  第四档:基销量5万元以上且月均增长5%以上,取增幅较大的前3-5名;

  第五档:基销量4万元以上且月均增长7%以上,取增幅较大的前2-4名;

  第六档:基销量3万元以上且月均增长10%以上,取增幅较大的前2-4名;

  第七档:基销量2万元以上且月均增长15%以上,取增幅较大的前2-4名;

  第八档:基销量2万元以下的投注站,在活动期间总销量在16万元以上且月均增长20%以上,取增幅较大的前2-4名;

  第九档:2月1日以后新办的投注站不计基销量,活动期间销售总量在16万元以上,取销售总额较高的前2-4名。

  凡1月1日-9月30日总销量在100万元以上的站点,均为“销售明星”投注站。

  四、月增幅计算公式:(活动期间销量÷7个月-基销量)÷基销量×100%。如:某站点2月份基销量为3.5万元,3月1日至9月30日总销量为30万元,则月增幅为(30÷7-3.5)÷3.5×100%=22.45%。

  五、奖励办法:凡被评为“销售明星” 的投注站,省中心将为其授予奖牌,并出资分批组织业主或销售员到国外、境外、国内参观考察彩票业务和旅游休假。

  六、活动期间,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注站,将取消其参评资格。1、不按规定缴纳彩票销售款而被封机的;2、兼营非福利彩票的;3、因服务质量差受到彩民投诉并经核实的。

  七、在活动期间,省中心每月初通报上月各档入围站点名单及相关的情况。

  八、本通知的解释权属省福彩中心。

  江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

  二00四年二月 日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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